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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贵州户口新政策(贵州新政策:简化流程,助您顺利落户)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量:891

落户贵州户口新政策(贵州新政策:简化流程,助您顺利落户)

一、贵州落户条件

贵州户籍改革落户更新政策,贵州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贵州户籍改革更新政策

贵州下月起户口不再分农和非农业人口受益更大

据国内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贵州18日公布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5月18日下午,贵州省政策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以黔府发〔2015〕16文件公布了贵州省人民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贵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贵州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引导贵州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和小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规划,到2020年,贵州将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其亮点包括: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6月1日起,居民在户籍证的“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这一变化过程中,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度。二,户口迁移政策调整放宽,大城落户条件将更合理,中、小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贵州引进的高次人才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鼓励。

以户籍制度改革促贵州城镇化进程,大力提升政策公共服务能力,这之中,农业人口应该是新规的更大的受益人群。

实施意见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保障有明确要求,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出国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出国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按照新规,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教育权利、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等方面都将纳入城镇相关保障体系。

目前,贵州各类学校接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生38万多人,本周开始,各学校已开始核对农村户籍学生名单,为户籍改革后的登记工作做准备。

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5月18日下午16时,贵州省人民政策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发布贵州省人民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外宣办(省政策新闻办)专职副哈思挺主持。

16:00【哈思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贵州省人民政策新闻办公在这里召开贵州省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16:00【哈思挺】: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公安厅副厅长邹碧声、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奇勇、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桂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丹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勇、贵阳人民政策党组成员、局长闵建同志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16:01【哈思挺】: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香港驻黔新闻媒体和网站,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欢迎大家!

16:01【哈思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事关转变政策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对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贵州百姓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我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积极贯彻要求,切实推进相关工作。今天,省人民政策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次发布会将就有关问题向新闻媒体进行解读和介绍。

16:02【哈思挺】:下面,我们请省公安厅副厅长邹碧声同志介绍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16:02【邹碧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省人民政策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个文件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指导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这一重大改革事项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实施意见的出台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省委、省政策领导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先后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省政策常务会议对实施意见进行审议,为我们抓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径。陈鸣明副省长、孙立成副省长多次组织召开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部署文件起草、修改工作,并亲自对实施意见文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

16:03【邹碧声】:,在省委、省政策的领导下,我省成立了以省公安厅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出国局、省统计局、省政策法制办、省地税局、贵阳人民政策等17个单位组成的省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组。专题组认真贯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策领导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开展实施意见研究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主动与国家各部委对接沟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先后7次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省政策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发布的实施意见。

16:05【邹碧声】: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改革措施、政策保障和工作要求五部分,其中,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是文件的重点和主体。改革措施包含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六个部分;政策保障包含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两个部分。总体说来,我省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更加务实,注重体现时效性。我省实施意见对完成的几项重点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以此形成倒逼机制,要求责任单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例如:从6月1日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登记。6月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要求各地,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二是立足实际,进一步调整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我省除贵阳部分城区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我省群众自由迁徙的愿望,促进人口向城城镇聚集。三是便民利民,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办理,无需到迁出地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四是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关部门将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出国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出国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更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制定实施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希望通过改革户籍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民化,稳步推进城、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贵州人民福祉。

16:08【邹碧声】:根据安排,省政策近期还将专门召开会议,就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感谢大家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

二、贵州省迁户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根据贵州省人民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章 户籍制度

节 户口性质

条 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 “贵州省级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填写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三条 全省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和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2015年6月1日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新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节 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从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

第五条 户籍证明的效力没有和行政规章作出明文规定,除集体户口簿外,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条以下情况公安可以出具证明:(一)公民已经死亡注销户口,需证明该公民原户籍情况或与原户成员关系的;(二)公民户口已经迁出,需证明迁移前该公民的户籍情况或与原户成员关系的;(三)需证明同一户口簿内除户主外的户成员之间的关系,居民户口簿上不能体现且公安机关已登记其关系的;(四)公民户籍信息主项变更更正,需出具证明的;(五)因办案需要,需出具证明证实公民身份的,公安应全力协助核查并正反面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户口专用章,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不需审批;(六)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安部、公安厅文件规定应该由公安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等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不出具证明。

第三节 户口迁移证

第八条公安在填写户口迁移证“原住址”内容时,要根据该实际城乡地域属性情况,在内容后填写“(城镇)”或者“(乡村)”。比如:“贵阳云岩区富水中101单元65(城镇)”、“毕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街上组8(乡村)”。

第四节 出生登记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7),无论是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没有落户的人员,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落户。

第十条贵州省人民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16,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款规定:“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该“前置条件”指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和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公民应凭登记户口,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或无法提供父或母户口簿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是指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

第十三条社区民警对出生登记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由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情况,户籍民警报所领导审批后登记户口,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将该户口情况如实登记,今后如遇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按程序注销即可。

第十五条公安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公民做亲子鉴定以办理出生登记,公民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调查材料。

特殊情况是指:1、未注明父亲信息,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没有的。

第十六条公安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户籍民警可核查父母双方户口簿,或在网上查询其户成员情况,对于无法查询的,以电话或发函的方式核实其户成员情况。

第五节 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

第十七条 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辖区和不设区的,区、政策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策驻地和其他镇,政策驻地实际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策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八条 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实施意见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主体是全国的农村人口,实施意见中“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指的是城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简称“农转城”。

第二十条 中等城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小城是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至50万的城。目前,除贵阳外,我省其余城均为中、小城。

第二十一条高次人才:是指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获得贵州省引进高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高次人才落户不受城、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是否是农村人口的限制,但落户地须在城镇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集体户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体户管理,户内成员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要动员其户口迁移。

第二十四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集体户口,引导、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在“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综合体、100个区、100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旅游景区”内的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鼓励、引导在“5个100”的务工人员“农转城”。

第二章 办理程序

节 出生登记

第二十六条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各一份复印件;

2、医学证明;

3、户主或监护人申请。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本细则中的监护人主要指父或母,对于特殊情况的监护人依照安康人民民法通则的规定。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由公安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公安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当事人符合医学证明办理条件的,公安应待公民证件办理齐全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节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第二十九条 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农转城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申请人与单位的关系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三十条居住在城商品房的农转城所需材料:

1、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一式二份。

该条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登记为户主,如所有权人无完全隐私行为能力,应登记其监护人为户主。

第三十一条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农转城所需材料: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迁入并在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上签字。

2、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在签订时已送交公安备案并已达半年;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一式二份。

该条中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的户口中以“XX(亲属)”或“非亲属”入户,如出租人未在该房屋立户或不同意承租人迁入,则不符合办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办理流程:

1、省内“农转城”的,按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试行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1〕161)办理。

2、外省籍农村人口迁入我省城镇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凭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登记入(立)户。

3、所有农转城均应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省内农转城经公安领导审批后办理,不需报县级审批;外省籍农村人口迁入我省城镇的,经公安领导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第三节 高次人才落户

第三十三条高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贵州省引进高次人才服务绿卡;

3、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凭单位接收证明;在居住地落户的,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除贵阳的农转城政策由贵阳人民政策制定实施外,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

第三十六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此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农转城审批表

2、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统计季报表

附件1

申请农转城审批表

制表单位:贵州省公安厅 年  月  日申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公民身份码

居住情况

现 居 住 地 址

公有、集体

城商品房

租赁

其它房屋

居住时间(年)

被投靠人

姓 名

性别

籍贯

与投靠人关系

公民身份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公安意见

社区民警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盖单位印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公安机关意见

盖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一式二份,、县级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承办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被投靠人签字:

三、贵州户口迁入条件

经贵州省政策同意,省政策办公厅近日印发2021年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现役的户口登记管理,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民履行户口登记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各级户籍部门主管,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是户口登记机关。县级政策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安户籍窗口,为公民办理户籍业务提供便民服务。

第六条 教育、民族宗教、民政、隐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退役、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策、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办理户口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级户籍部门负责户口登记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备案;级户籍部门负责政策细化、业务管理、登记核准;县级户籍部门负责政策落实、业务开展、核准办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手续、证明文件或鉴定文书。

公民因办理户口业务,需要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手续、证书、鉴定文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资源,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网上、异地、自助办理户口业务。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建立学校集体户口,配合户口登记机关对学校集体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管理公民民族成份,对符合规定需要变更民族成份的,出具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作为变更户口信息的凭证;指导宗教场所建立集体户口,出具户口登记和迁移所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办理收养登记证,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颁发结婚证离婚证,作为办理户口事项的凭证;为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申报户口;为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籍住址提供规范的行政区划及街、、巷名称。

第十四条 隐私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告机构、隐私鉴定机构规范出具涉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公告书和隐私鉴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户口登记管理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才管理权限办理高次人才服务绿卡等手续证书,作为办理户口事项的凭证。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相关产权证书,作为办理户口事项的凭证。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保健机构规范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作为办理户口事项的凭证;签发机构应当如实登记新生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对户籍部门移送的存疑进行鉴定并及时反馈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 退役部门负责管理退役事务,出具复员、转业、退役的落户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用城乡属性的划分;发布人口统计数据。

第三章 户口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户籍部门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簿、册、表格、手续式样,统一印制后供各地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机关设立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用于记载公民基本信息。居民户口簿及其登记的事项、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公民基本信息要实现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做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应用系统中的人口信息、公民相片和公民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或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及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宿舍的非现役,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集体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集体户登记户口。

(一)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拆迁、离婚等原因,暂时无处迁移户口的;

(二)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的;

(三)工作单位暂时未设立集体户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时无法在就业地落户的;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可登记集体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用于记载无法核实或核实不清的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

第二十七条 户口登记、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应由户主、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部门申报。婴儿出生后,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注销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情况可由户主、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抚养人、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利害关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公民死亡,城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申报人向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民可按照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贵州省县级政策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贵州省户籍部门户籍业务办事指南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入国(境)落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公民为被收养儿童申请登记户口的,需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告书,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 1999年4月1日我国收养法施行后,公隐私实抚养儿童的,依法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户口登记: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按照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贵州省县级政策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贵州省户籍部门户籍业务办事指南办理户口注销。户口注销包括死亡注销、宣告死亡注销、服现役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重复户口注销、虚假户口注销。

第三十二条 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公民户口存在应销未销的,应当催告有关人员履行注销手续,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注销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注明情况后注销户口。注销后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公民可按照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贵州省县级政策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贵州省户籍部门户籍业务办事指南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包括亲属投靠、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宗教教职人员迁移和部队家属随军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的,户口登记机关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现所有权人户口迁入作为户主。

第三十六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是指申请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内容变更的一种记载;户口登记项目更正是指户口登记机关对户口登记过程中的错误登记项目予以纠正和申请人申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予以纠正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民可按照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贵州省县级政策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事项清单和贵州省户籍部门户籍业务办事指南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包括主项变更、更正和非主项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是主项,其他项目是非主项。

第三十八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按要求保存、销毁。户口档案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户口登记管理业务由各级户籍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办理、核准和备案。

第四十条 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网上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办理条件,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和备案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申报人。

(二)需报经县级户籍部门核准的,县级户籍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需报经级户籍部门核准的,级户籍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需报经省级户籍部门备案的,省级户籍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户口登记管理业务中的“性别变更”“民族、民族成份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事项,由县级户籍部门报级户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报省级户籍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告知申报人户口登记事项的核准结果,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结果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申报的户口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申报之日至收到核准通过告知之日是户籍部门办理时限区间,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跨县实地调查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户籍部门办理时限。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首接责任人指首次接待户口业务申报人的人员,负责对户口业务的咨询、办理、送审和结果告知。对首接责任人、核准人、备案人、手续出具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十六条 户籍部门在办理户口业务时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

来源:贵州省政策网

四、贵州省落户政策2021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落户限制。2、有序放开中等城落户限制。3、 合理确定大城落户条件。4、

严格控制特大城人口规模。5、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 建立居住证制度。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二、贵州省人民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措施

1、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2、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中、小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级以上城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更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

4、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办理,无需到迁出地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

5、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6、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民政部门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辖区),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出国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更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更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落户方案的通知

(一)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调整完善超大城和特大城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调整完善大中城落户政策,大中城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二)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督促各城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三)强化监测检查。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强化专项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强化政策效果,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四、省人民政策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援助和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三)建立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各(州)、各县(、区、特区)人民政策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实施居住证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率。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以及需要的证明材料目录,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为其申领居住证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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